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