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