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受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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