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