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其更换的电梯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并做好更换记录。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出具相应的改造技术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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