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三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