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切断主电源开关并锁定等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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