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既有住宅加装完成的电梯及其依附土建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既有住宅加装完成的电梯及其依附土建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服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