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