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