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建设和生产 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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