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现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服务等活动时,发现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坍塌、建筑材料剥落、应急救援通道堵塞、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材料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当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整改或者电梯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整改或者电梯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