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要求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完成检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要求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完成检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