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受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变更手续。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
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受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