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子化办理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