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携带犬只使用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六)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使用明火、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携带犬只使用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六)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