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事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理由、内容、经费预算以及分摊比例、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等,征得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所有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查阅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监督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安全相关义务。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查阅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报告,监督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履行电梯安全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