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或者运行故障率高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评估报告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业主共有电梯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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