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说明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维护保养;
(二)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对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的,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形式;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