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三十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 第三十条 新安装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
鼓励既有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建设的相关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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