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电梯安全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对本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化解涉及电梯安全的矛盾纠纷;发现电梯质量安全风险和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化解涉及电梯安全的矛盾纠纷;发现电梯质量安全风险和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