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且故障频率高以及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且故障频率高以及近两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