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的信用信息库,按照规定记录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