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