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