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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