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组建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终身教育服务,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组织成员终身学习提供保障和服务,鼓励其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学习奖励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组织成员终身学习提供保障和服务,鼓励其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学习奖励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