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文广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残联、社科联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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