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