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