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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