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08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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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 第二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 第四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 第五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 第七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 第八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 第九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 第十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十一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 第十二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 第十四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十五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 第十八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