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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