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