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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