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