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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