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