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