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