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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