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五章 办学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采取以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种办学形式。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建立的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任务。
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建立的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任务。
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