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企业事业组织或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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