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当与本企业事业组织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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