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其中企业领导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十二个工作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其他职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分别予以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以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可以集中或者分散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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