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九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对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应当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