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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