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