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