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