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