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七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职工教育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并可自主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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