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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